《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仿真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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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会分支机构的作用,保障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依法依规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及《中国仿真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仿真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即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是学会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四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开设基本银行账户。分支机构根据学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程,按照学会章程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学会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使用冠以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不得另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本分支机构牌匾,对外开展活动和印刷出版物应当使用全称并标识学会“会徽”。

第六条 分支机构经学会授权可以在专业及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按照学会发展会员程序进行,即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学会统一审核并颁发会员证书(电子证书),纳入学会会员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组织,积极开展党建活动。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

第八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学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职责、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学会宗旨,紧密结合相关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相关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及科技工作者成为学会会员;

(二)根据学会安排和自身工作需要,在相关专业领域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仿真学科发展;

(三)推进相关业务范围内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标、行标编制,团体标准制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推广普及仿真科技知识和仿真科技成果,进行仿真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培训、服务及技术咨询,促进仿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五)强化服务意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总结、宣传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实践,及时向学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积极协助并支持学会主办的中国仿真大会和开展的其他各项工作及活动;

(七)完成学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学会会员可加入学会任意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委员由专业对口的学会会员单位和本领域专业的专家、学者等组成。担任分支机构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为学会会员。拥护学会章程;

(二)关心仿真科技发展,热心参与学会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仿真领域相关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声誉;

(五)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原则上正副主任委员同一单位不超2人,秘书1-3名。为鼓励分支机构发展,副主任委员人数遵循学会《关于适度增加各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人数的建议》执行。

第十二条 学会负责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应是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

(一)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及骨干企业的负责人;

(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三)主任委员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四)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用(聘用),应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委员若在任期未满时离职或免职,则由排名第一的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直至按规定程序选出新的负责人为止。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顾问及其他工作人员提出辞职,由主任委员批准,向学会报备。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分支机构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三)向学会报告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完成年度分支机构考核;

(四)受学会临时委托和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分支机构的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经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分支机构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分支机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筹备分支机构会议;

(三)起草分支机构文件;

(四)撰写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及次年工作计划;

(五)受主任委员临时委托和其他应当由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或群体。原则上由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作为发起人,具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二)有规范的名称。工作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能命名;专业委员会按照专项技术、支撑系统、应用领域等命名。相关名称应符合业务工作需要,不与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重复、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依托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在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生产运营等单位。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及单位会员;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

(四)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工作。为分支机构保障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

(一)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二)学会秘书处暨组织工作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报请理事长办公会预审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准予设立;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主要议程为:

(一)会议签到;

(二)主持人介绍与会代表及嘉宾;

(三)依托单位领导致辞;

(四)依托单位简介;

(五)分支机构筹备工作报告;

(六)审议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七)选举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

(八)参加成立大会的学会领导讲话;

(九)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所涉及文件资料,如:筹备工作报告、工作规程、工作计划、委员名单等应在成立大会召开前,提前1周报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后将以下材料报备学会:

(一)成立大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筹备工作报告、委员名单、成立大会会议议程、成立大会参会人员名单、年度工作计划、选举投票结果等;

(二)会议纪要;

(三)成立大会新闻稿 (会议当日或次日报学会)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依托单位等事项,应当向学会提交申请。分支机构变更应当向学会提交相应材料:

(一)《关于XX分支机构变更XX事项的请示》。说明变更情况及变更理由等;

(二)如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变更,需提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三)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应当向学会提交申请,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注销,在学会官网公布分支机构注销应当向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注(撤)销XX分支机构的请示》,说明注销分支机构的理由,对业务活动及相关问题的善后等;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

(三)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学会秘书处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请审议,予以重组或撤销:

(一)举办活动不按规定申请或备案2次(含)以上的

(二)长期不参加学会工作、不开展活动的;

(三)超过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换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按照相关规定,应在届满前半年,由下届主任候选人和本届委员会组织制定换届方案;届满前两个月向学会提交换届方案,经学会批准后按时组织召开换届大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改选的,需向学会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学会批准后延期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换届应向学会提交的材料:

(一)换届会工作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换届大会时间及地点、换届程序、工作进度安排等;

(二)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新一届委员会的候选建议方案;

(四)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候选人名单;

(五)如涉及名称变更、依托单位调整等,需另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换届大会召开后需报学会备案材料:

(一)经会议通过的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等;

(二)会议决议或纪要;

(三)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名单;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情况;

(五)换届大会新闻稿 (会议当日或次日报学会)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材料。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并报学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应当举办一次活动或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活动或会议前需提前将相关方案提交学会备案,会后应将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宣传稿等材料及时报备学会。宣传稿由学会在公众号及官网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当按照学会统一工作安排,认真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按时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填报《学会分支机构考评指标表》等。

第三十三条 学会坚持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工作考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建设、活动开展、日常管理、支持学会工作等。

(一)组织建设:

1.党建活动情况;

2.是否按期换届;

3.是否按要求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及主任委员会议;

4.在学会授权下积极发展会员及为会员服务情况。  

(二)活动开展:                         

1.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情况;            

2.开展科普等其它业务活动情况。

(三)日常管理:

1.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

2.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学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的情况;

3.重大活动、重大事项的事前报批和事后报备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支持学会工作:

1.认真落实学会工作部署,及时完成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2.每年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活动计划和有关报表;

3.平时积极与学会保持日常沟通;

4.积极参加学会组织举办的仿真大会、展会等重要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考评工作以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表,各类会议、活动开展情况和支持学会工作情况等作为评分依据。根据本办法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综合打分。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评结果在分支机构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上公布。结合考评结果,学会将对优秀的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并颁发优秀证书

第三十六条 一个届次内一次年终考评不合格,对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批评;无故不参加学会考核或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作更换挂靠单位或者主任委员处理。

第三十七条 若要求更换挂靠单位或者主任委员,分支机构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学会秘书处,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分支机构需按照批准后方案进行整改。如整改期间从事与整改工作无关活动的、整改后当年考评仍不合格的或无意进行整改的,由学会秘书处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请审议,对其进行撤销或合并处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在设立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如以学会名义举办活动需提前向学会申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活动需提前向学会备案。坚持一事一申报。分支机构主办或承办活动的各类通知及活动需要的各类证书等由学会代章;分支机构举办活动需要学会作为主办方或在刊物、文件及网站等使用学会徽标,须向学会提交申请。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成员不得擅自以分支机构或在分支机构担任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分支机构职责无关的活动。以学会分支机构名义参与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论坛、调研等活动或以学会分支机构名义挂牌各种基地、研究中心等,应至少提前2周将相关资料报学会审批。未经学会授权和批准,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学会声誉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警醒、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直至停止其活动或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 (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应当按照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相关外事管理办法及规定报批,并提交学会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经费本着实行“自筹自支为主、依托单位支持、学会视情补贴”的原则予以解决。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相关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与学会确定的合作项目,其责、权、利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办理。分支机构不能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应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或委托,可以以本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合同、协议。

第四十六条 财务工作坚持实行一事一考核,坚持一票否决。分支机构如有违反民政部、中国科协及学会财务管理规定的,由学会秘书处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请审议,给予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仿真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