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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仿真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2017/3/21 9:41:49    新闻来源:中国仿真学会
 

中国仿真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仿真科学与技术(以下简称仿真科学)的影响力,奖励在仿真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的重要先进科技成果,中国仿真学会(简称CSF)特设立仿真学会科学技术奖(简称CSF科学技术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仿真学会章程》、《中国仿真学会学术(技术)成就奖奖励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SF科学技术奖奖励对象是:在中国仿真领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CSF会员、CSF团体单位会员及其他人员的科研团队。CSF外籍会员从事仿真领域科学研究及应用,获得优异成果,对中国仿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被推荐参评CSF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由CSF设立和组织评选,在CSF中国仿真大会上颁发。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四条            CSF科学技术奖奖励在仿真科学、技术或工程领域具有重要发现、发明、原始创新,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影响的优秀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仿真自然科学奖:在仿真及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重大理论突破或做出原创性的研究成果,对仿真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

(二)仿真技术发明奖:在仿真应用系统或仿真技术产品上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技术突破,提出并系统论述和总结新思想、新技术或新方法,被后来的研究者广泛接受的;

(三)仿真科技进步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仿真成果、仿真系统和仿真工程,并应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或者在转化、推广仿真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CSF科学技术奖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届奖励项目数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

第六条            被推荐成果必须没有获得过省部(军队)级(含)以上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涉密项目暂不受理。

第七条            奖励等级的基本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

1. 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

2. 对促进仿真领域发展进步有显著作用;

3. 经实践验证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

1.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

2. 对促进仿真领域发展进步有明显作用;

3. 经实践验证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CSF设立"CSF科学技术奖"评奖委员会,在CSF奖励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第九条            "CSF科学技术奖"评奖委员会由9人组成,由"CSF奖励委员会"从本届常务理事中抽取产生,其中1人为主席,由"CSF奖励委员会"提名,CSF理事长批准。

第十条            CSF科学技术奖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项目组介绍,对项目进行初评;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奖过程和结果;

(三)确保评奖过程及评奖结果在公布前保密;

(四)接受和研究对CSF 奖励工作的申诉和举报,并进行复核、研究、处理和答复;

(五)对评奖标准、评奖程序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六)向CSF奖励委员会提交年度评审情况报告。报告年内奖励的评审过程、评奖结果、受理申诉和处理情况以及其他工作。

第四章  项目推荐

第十一条  CSF科学技术奖接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推荐,也接受专家提名推荐。提名专家必须是中国仿真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且一个项目必须同时由三位(含)以上提名专家联名推荐,一位专家每年提名项目数不能超过两项。

第十二条  凡在中国的研究机构、教育机构、企业及个人(包括CSF外籍会员),均可申报CSF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推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成果应经过鉴定(或验收),并经过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二)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三)为适应仿真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推荐项目应当是近 3 年之内完成鉴定验收的项目。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其他合作单位协商一致联合推荐。若有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单独推荐。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中国仿真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人限额:一等奖不多于 15 人,二等奖不多于 10 人。主要完成人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六条  评奖程序分格式审查、初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一)格式审查:由CSF秘书处对推荐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如合格,由CSF在官方网站上公示1周。如不合格,通知项目组进行修改,并于收到通知后1周内重新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评:"CSF科学技术奖"评奖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初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项目组需进行现场答辩,接受评审专家质疑。

(三)终评:由"CSF奖励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终审评定。终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投票产生最终获奖奖项。获奖名单在CSF官方网站上公示15天,如存在异议,由"CSF奖励委员会"参照国家奖相关原则和流程组织复审。

第六章 评奖约束条款

第十七条  评奖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条款:

(一)不接受报奖项目组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与;

(二)在评选结果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向报奖项目组透露有关评审的过程、结果或其他有关信息;

(三)评奖采取回避制度。报奖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委员参与评审;与报奖项目组成员存在可能有碍公正评奖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报奖项目组应当遵守如下条款:

(一)不得向评奖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赠与或变相赠与钱物;

(二)不得向评奖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

(三)评奖结果公布前,不得向评奖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工作人员打听评奖消息。

第十九条  罚则。

(一)如评委违反第十七条中所列条款,将失去评委资格,由CSF理事会给予警告,并在未来三年内不得参与评奖。如学会专职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将由理事会视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除名的处分。

(二)如报奖项目组违反第十八条中所列条款,取消其评奖资格,且有关当事人未来三年内不得申报CSF的任何奖励。

(三)如颁奖后发现受奖人得奖的主要理由有虚假内容时,CSF奖励委员会有权取消当事人已经获得的奖励称号,并对外公布。同时收回奖牌、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颁奖及经费

第二十条  CSF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由CSF理事长签署并加盖学会公章。奖金数额由CSF秘书处根据学会当年经费和获赞助情况提出建议,报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CSF秘书处受理社会赞助和奖励冠名。

第二十二条      "CSF科学技术奖"在每年一度的中国仿真大会上颁发。

第二十三条        不收取报奖项目组任何费用,但获奖项目组领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奖的成员为义务,不从CSF取得报酬,但参加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CSF承担,列入学会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CSF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CSF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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